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依据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为。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局长(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分管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 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文物)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处室为政策法规处、文化市场管理处、南京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以及由文物管理处、博物馆处、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等处室联合组建的南京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