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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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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发布日期】 2006-04-04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4月4日

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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