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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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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4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阳新县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阳新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所界定的区域。即东起综合农场、大泉湖;西至官桥村止;北起原种场;南至铁路大垴铺站的范围。
  第三条  凡在县城市规划区(简称"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的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制度。
  第六条  县规划局是本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测绘法》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相关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拟订本县规划(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及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基础测绘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规划(测绘)科研项目新科技的推广应用、业务技术培训、学术交流。
  (三)负责组织城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规划及大中型项目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或按规定权限审批;负责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控制管理,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
  工程管线、城市雕塑及户外广告、标牌、户外装饰等详细规划。
  (五)负责组织实施经政府审批的地方性规划(测绘)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城市规划区私房的审批与管理。
  (六)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手续,负责对各类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七)负责全县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及规划测绘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基础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对城区基础测绘成果提供有偿使用;依法查处违反《测绘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指导和监督本地区测绘业务的招标、投标;负责本县测量标志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绘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业务培训工作。
  (八)指导镇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工作。
  (九)管理勘察测绘院,规划设计院。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合理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县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的总体规划、风景旅游区规划,在县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的详细规划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区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区内的农场、村庄、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点等的规划应由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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