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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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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4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连政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掌握的依照本暂行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确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事务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编制、管理、公开的日常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政府机关的职能、设定依据、行政执法岗位职权、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执法责任、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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