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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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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发布日期】 2005-12-23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

目录
1引言
2道路系统
3建(构)筑物
4公共设施
5园林绿化
6户外广告招牌
7城市照明
8城市水域
9附则
 
  1、引言

  1.1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2、道路系统

  2.1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
  2.2城市道路
  2.2.1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布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
  2.2.2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2.3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路面冲洗应在晚十时至凌晨六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
  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2.2.4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
  2.2.5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档;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有警示标志。
  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
  2.2.6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从事公益、经营活动时,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
  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太阳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2.2.7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盲道上设置任何其他设施。
  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
  非机动车辆应有序摆放在空坪隙地上。
  2.2.8城市道路护坡上应无垃圾、杂物等,不得涂画、张贴、张挂。
  2.2.9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
  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
  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
  人行地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等现象。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
  2.3路名牌
  2.3.1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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