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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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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减免出租汽车行业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15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5月28日起立即停止对出租汽车征收下列收费(基金)项目:
  1、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入户、过户费。
  2、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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