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3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制定的《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管理,保护治理成果和稳步推进整体工程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水利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省计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和省水利厅《山西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全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荒山(沙)造林、退耕还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草)、林木种苗、农田林网、小流域治理、草地治理、舍饲养殖、生态移民和水利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林业、牧业、水利、生态移民统一规划,科学组配,有机结合。避免工程实施中各自为阵、彼此脱节。 2.坚持防治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在保护好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造林种草,防止风沙蔓延,避免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现象发生。 3.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生态目标实现的同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搞好后续产业的发展,解决好群众最为关心的吃饭、花钱、增收等生存和发展问题。 4.坚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调动群众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山西省境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由省政府负总责。省政府成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领导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划分和责权相一致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沙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和科技支撑项目的技术审核;负责工程技术培训和工程实施的检查督促;负责年度省级复查(验收)和信息管理;负责工程统计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省发展改革委为工程的统筹协调单位。主要负责工程计划、规划的审查与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上报工程投资计划和规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和规划,下达全省年度工程投资计划;负责审批年度工程实施方案;负责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计划下达;负责筹措安排省级配套资金和工程管理费用;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分别为工程所涉及林业项目、生态移民项目、农业项目、水利项目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年度建议计划安排;对本行业工程实施管理,包括对工程实施的督促、检查、监测和年度省级复查(验收)工作;对作业设计审批和工程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等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安排,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省级粮食调运费的筹措、拨付和管理。省粮食局负责退耕还林粮食的调运和调剂,组织基层兑现粮食补助。省农发行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退耕土地变更手续的登记。省审计厅负责对工程资金的依法审计。省监委负责对工程建设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支付后,资金筹措、拨付、管理等执行山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晋财建(2004)241号)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全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召开工程建设听证会,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区市长、县(区)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