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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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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铜署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实施《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建设,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仁地区实际,特对贯彻《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铜仁军分区领导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改、财政、城建、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税务、物价、教育、房管、城管、通信、报社、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必要的城市防空袭演练。
  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无偿提供。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根据城市防空疏散计划,在预定疏散地区,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疏散地域建设,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准备工作。
  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通讯、交通枢纽、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重要桥梁、水库、供水、供电以及空袭次生灾害源等重要经济防护目标,所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组织必要演习。
  四、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防护需要,并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六、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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