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夏津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旨在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合作医疗基金。市、县、乡镇(街道办)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2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2、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运行的同时,又能够使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开。根据省、市要求,2006年,我县先在宋楼镇进行试点,2007年,在全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后,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领导与监督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局、农业局、民政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及各乡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夏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夏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编制6人,所需经费列县财政预算。成立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夏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同时,各乡镇(街道办)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乡镇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3至5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卫生、财政、发改、农业、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物价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方法与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