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机制,不断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规划调控力度,重点推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好旧城改造拆迁安置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完善我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城镇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利用规划宏观调控住房供应结构,明确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加大建设力度。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优先定点选址,加快审批速度。 从2006年6月1日起,我市新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要确保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出让前,应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对每宗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套型面积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条件核定;对已经批准开发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根据上述要求进行调整,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核定,需变更规划的,重新办理规划手续。未经核定,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有开发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备案,对擅自改变设计的开发企业和设计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近期,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落实上述政策。 科学规划城市旧城的拆迁改造,合理控制拆迁规模,要把城市的拆迁改造和古城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不切实际大拆大建的盲目行为,控制住房被动性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我市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同时根据城市拆迁规模,在城市新区的规划中划定安置区域,由政府组织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