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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发〔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关于印发《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六月二日

 

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开发整理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土地整理是指为提高已利用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以及分散、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农用地实施调整、开发、利用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对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路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对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土地结合山区特点进行土地小平整,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开发利用闲散土地和废弃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对实施下山脱贫移民、村镇建设规划、撤并零散自然村、地质灾害农居迁移点、建设中心村后闲置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退宅还耕(宅基地整理)。

  (四)农地整理面积要求连片,平原100亩、山区50亩以上。

  宅基地整理以乡(镇)政府为单位,面积5亩以上。

  第三条 土地开发是指采取技术经济手段对未利用的荒地和滩涂开垦造成耕地的开发利用。

  对立地条件较好,现状效益较差的50亩以上连片宜农待开发土地可立项开发。但土地开发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坡度25°以上地带严禁开垦。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的基本要求:

  (一)标准农田建设连片平原100亩、山区50亩以上;

  (二)标准农田灌、排渠系统分设,灌溉渠要使用“三面光”或“U型”渠;

  (三)标准农田道路布局合理、畅通,主干道宽5~6米,支路宽4~5米,田间作业道宽1~2米;

  (四)新增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2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30厘米以上;旱地要求坡度25°以下,地块宽度2.5米以上,连片50亩以上要通机耕路,并有一定的防旱设施。

 

第三章 土地开发整理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立项设计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由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及专家成员进行验收。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申请时需附当地国土所踏勘意见、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由投资业主投资的项目,投资业主按《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初验必备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自行筹备立项材料。

  第七条 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报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投资规模,通过项目论证。项目所在村委组织相关户主签好同意开发整理的意见,并附户主大会决议及户主签字单。

  第八条 报批立项:县国土资源局整理立项资料,组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立项审批。

 

第五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以县国土资源局为主,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和立项设计要求进行管理,并与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书。当地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负责项目实施,并与项目施工主体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乡(镇)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技术业务、质量监督和资金预决算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监理要求:

  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按工程监理规范进行项目的工程监理。

  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也可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但必须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规划调整、工程变更的见证。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要严格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招投标,项目实施要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宅基地整理项目以乡(镇)政府为业主,整理后所产生的折抵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购。

  第十三条 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作为业主从事土地开发,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购。

 

第六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初验:项目竣工后由业主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按《松阳县土地开发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见附件2)进行初验,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出具初验报告。

  验收主要内容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书中的条款,同时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二)核查项目工程质量和路、渠工程量。

  第十五条 复验和认定: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复验报告和验收材料进行复核认定,核定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耕指标。

 

第七章 指标收储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土地折抵指标储备制度,建立指标收储资金。本县产生的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产生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坚持“谁占用、谁出钱”的有偿使用原则,凡涉及占用补充耕地指标和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向用地单位收取一定的指标有偿使用费。建立指标收储资金专户,指标有偿使用费收入、有偿调剂款全部纳入专户,土地开发整理成本费、有关工作费全部在此专户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有序循环发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资金不足,可从耕地开垦费、省级垦田造地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中补充。

  第十七条 指标收购标准及工作经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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