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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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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省政府日前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城镇其他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进行失业登记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意见》(闽政(2006)5号)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充分就业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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