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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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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6〕87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市经委、市财政局制订的《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福州市“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
   一、市属国有全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因环保、城市规划的需要从四城区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继续生产经营;
  2、市政府批准实施异地搬迁改造;
  3、企业异地搬迁改造方案已经项目立项批准并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补助标准
  企业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净收入全额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三)申办程序
  1、企业与市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土地收储合同;
  2、企业向市财政局申领填报《福州市属国有全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市财政局对经市经委初审的企业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负责报请市政府批准;
  4、30%拨付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含土地发展中心应付的收储地价);
  5、企业收储地块公开出让后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搬迁改造工程进度按照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的评审结果,再按规定程序分批审拨后续资金,但所拨资金总额不能高于收储地块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净收入。
  二、非国有工业企业免息借款
  (一)申报条件
  1、四城区范围内因城市规划或环保需要且土地使用权已被收购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2、经市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继续生产经营;
  3、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免息借款专项用于搬迁新建工业项目投资;
  4、新建项目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
  5、借款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
  (二)借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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