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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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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济政发〔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市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县(市)区总体预案,于2006年7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审定或备案;乡镇、办事处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安排。
  公共安全事关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4.4财力保障
1.1编制目的   4.5通信保障
1.2编制依据   4.6交通运输保障
1.3分类分级   4.7物资保障
1.4适用范围   4.8医疗卫生保障
1.5工作原则   4.9人员防护保障
1.6应急预案体系 4.10基本生活保障
2 组织体系   4.11治安保障
2.1领导机构   5 监督管理
2.2办事机构   5.1预案演练
2.3指挥机构   5.2宣传和培训
2.4专家咨询机构 5.3责任与奖惩
3 运行机制   6 附则
3.1预测与预警  6.1预案管理
3.2应急响应   7 附件
3.3后期处置   7.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3.4新闻发布   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4 应急保障   7.3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4.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4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4.2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5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4.3应急队伍保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敏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市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协同应对。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3。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4。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经济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也要按职责分工不断予以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处置;分析总结全市的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予以确定。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应急管理值班室(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下同)。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设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指挥中心,市公安局设备用指挥中心。
  2.3 指挥机构
  2.3.1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整合和规范全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2.3.2 现场指挥部
  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及事件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界区域、安全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3.1.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据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预警级别首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3.1.2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县(市)区政府,也可以发布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1.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市政公用、森林防火、交通、环保、地震、防汛、气象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实时监测,建立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
  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济南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县(市)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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