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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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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规定,省政府批准下达全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8231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988709万根,现将具体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是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关键手段,对于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巩固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省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效益较低,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森林资源总体状况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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