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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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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 [2006] 58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稳定市场预期
  市国土房屋局要根据我市住房需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 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合理安排住房供应总量和供应结构,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

  二、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要把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满足本市居民自住需求作为供应结构调整的重点任务来抓。市规划局、建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土房屋局要紧紧围绕从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比重控制在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目标要求,抓紧明确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许可环节严格把关。对已经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提出套型调整要求,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尤其是套型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擅自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住房的,要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三、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和监管,重点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要按照可持续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适度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尤其是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量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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