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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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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6-03
【实施日期】 2006-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全面提高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属于公益性事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社区建设 883 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各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等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参与并协助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整卫生资源,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卫生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修订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调整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实施社区卫生资源重组,实行全覆盖网格化管理;按照规范建设、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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