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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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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6-04
【实施日期】 2006-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四日

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入库级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项目税收分享比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8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参考外市做法,现将我市新建项目及其税收分享办法规定如下:
  一、国家、省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各项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5:5比例分享;对国家、省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桥梁、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工业生产、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所有税收及附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地方部分,下同)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6:4比例分享。
  二、由市组织引资或以市为主招商引资以及全部由市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工业生产及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所有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6:4比例分享。
  三、市、县(市)共同引资、投资在县(市)范围内实施的工业生产及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期间和项目建成后实现的所有税收及附加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市)按4:6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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