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静居住小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创造安静、和谐的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北京市安静居住小区评审管理办法。 一、申报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北京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附件1)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区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市环保局评审。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环保局申报安静居住小区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北京市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申请表》(附件2); (二)《小区基本情况表》(附件3); (三)小区声环境24小时连续监测报告; (四)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报告。应包括小区的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创建过程中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 (五)创建安静小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环境公约; (六)《北京市创建安静居住小区问卷调查表》(附件4)。 二、评审命名 市环保局组织安静居住小区评审小组,对各区县环保局上报的安静居住小区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的居住小区进行实地检查和监测,符合条件的,列入本年度拟命名的安静居住小区名单。 将拟命名的安静居住小区名单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无异议或经复核排除异议的予以命名确认,同时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布,并挂牌授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三、监测要求 根据小区具体情况,选取适当的监测点位,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小区建筑面积大小在小区内部每1~3万平方米设置1个监测点位,小区内部最少必须设置3个以上的监测点位。 (二)交通干线两侧的小区,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其监测点位必须设置在小区内部距道路红线50米以外处,所选测点应均匀分布在整个小区内部,使其有较好代表性。测点高度一般在住宅2~3楼窗外1米处。 (三)根据测点数据分别计算其Ld和Ln,以所有测点的算术平均值代表该小区区域环境噪声的声级值。 四、监督与管理 (一)已获得“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区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建立与居民经常性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小区居民的噪声投诉,不断强化声源治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使小区声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区县环保局对已获得“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和民意调查,于每年年底之前将核查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区县环保局的核查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对已获得“安静居住小区”称号的小区,在核查或抽查过程中出现声环境质量不达标、居民满意率低于95%或噪声投诉未解决等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撤消“安静居住小区”称号,并采取摘牌处理。被摘牌的“安静居住小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建立安静居住小区年度评审制度,每年10月份开展对本年度申报的安静居住小区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将创建工作纳入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2006年6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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