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从2001年1月正式推行以来,对保障全市农(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以及帮助农(居)民树立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障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为更好地统筹发展全市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确保全市人们晚年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动农保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时间 2006年7月1日为全市启动实施农保并入职保的并轨时间,全市农保参保人(含正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人员)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并入职保;农保基金同时全部并入职保基金。其中,个别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暂时缺乏承受能力的村(社区),应制订相应的并入计划,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统一报请市政府核准后,可暂缓并入,以后按计划并入,但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并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推动和鼓励经济发展后进村(社区)尽早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