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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农村护理人员中开展护理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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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教职成〔2006〕10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在农村护理人员中开展护理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针对我省农村基层护理队伍中仍有部分接受过二年以上护理专业系统教育、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护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护理队伍整体素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农村护理人员中开展补缺性质的护理专业中专学历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历层次与专业
  农村护理人员中专学历教育的学历层次为成人中专,专业为护理专业。
  二、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一)2002年10月31日前入中等卫生学校(包括高等医学院校中专部、职工中等卫生学校、县卫生进修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护理保健专业、中西医结合护理)学习,由学校自行招收未列入计划的自费生、专业证书班结业学员,职业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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