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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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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焦政〔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贸出口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稳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强市地位,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实施开放带动主战略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2006)7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焦发(2001)13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基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外贸出口奖励基金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培训外贸人员、扩大出口等活动。
  二、扶持对象
  全市有外贸经营资格的登记备案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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