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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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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06〕89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规定》的出台,保障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全面体现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规定》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依法实施救助管理
  (一)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自身无能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
  对因偶遇失窃、务工无着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二)救助原则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对受助人实行自愿、无偿救助。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救助站应无偿给予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盈利性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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