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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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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府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积极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强化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及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扩大就业容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城镇有序流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多渠道促进再就业

  (四)扩展《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严格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实名制和年检制度,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严肃查处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

  (六)完善税费减免扶持就业办法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区县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政府新开发的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经营摊位,优惠租售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有条件的区县可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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