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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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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6〕9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6〕95号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6月5日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包括:
  (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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