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淄政发〔200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将彭家遗址等83处文物点列为淄博市第三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我市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加强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文化大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辖区内新公布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落实保护组织,确保文物安全,把我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