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6-05
【实施日期】 2006-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工作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3运行机制

3.1监测系统

3.2预警系统

3.3报告制度

3.4先期处置

3.5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3.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3.7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后期处置

4.1应急响应结束

4.2善后处理

4.3调查评估

4.4信息发布和通报

4.5责任追究

4.6总结报告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5.2医疗保障

5.3人员保障

5.4技术保障

5.5资金和物资保障

5.6应急演练

5.7宣传教育

6其它事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8.2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

  1总则 

  1.1工作目的 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鞍政发(2005)16号),制定本预案。 

  1.3事故分级 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

  1.3.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