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和《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11号)的有关规定,以维护和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原则,坚持走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扶持为辅助的供养机制,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努力把全市五保供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有关规定及标准 (一)五保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