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用地和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衢政发(2000)10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化进程若干问题的意见》(衢政发(2003)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四至界线由市规划局公布)内因各类建设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适用本补充意见。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即东至杭金衢高速公路东接线、衢江、衢江新区东边和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规划东线,南至黄家街道、花园街道界和崇文小区规划控制线,西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西接线外一公里,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范围内(除市政府已确定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管理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住宅小区范围外),由市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其他范围的按属地管辖分别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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