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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  为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及监管工作意见
  (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大量存在,直接涉及“三农”、就业和群众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坚持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知法守法意识增强,生产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止。
  (二)关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固定生产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直接销售给本村、本街区(社区)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注:店堂制作、现场加工的食品,以及农村即产即售即食的固定食品摊点、后院加工前院销售的食品加工点不在此范围内)。内涉及到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纳入监管范畴。
  (三)关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摸清现状,实行分类监管。一是产品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且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具有申证条件的小作坊,各区县质监局要积极帮扶,协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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