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强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关于本市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强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本市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强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部署和要求,参照水利部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考核评价体系,现提出本市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强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城市)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把节约用水作为贯穿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以及宣传等措施,不断提高水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本市在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建成节水型社会(城市)框架,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万元GDP用水量下降到105立方米;计划用水率达到8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2.4%(不含火电);污水处理率达到80%;人均居民生活日用水量控制在155升以内;农业灌溉水平均利用系数提高到0.75。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优化配置、统筹协调。正确处理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关系,把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放在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第一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2、坚持开源节流、防治并重、治污为本。在节水减污的前提下,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并有计划地开发建设新的水源工程,改造陈旧渗漏的公共供水管网等设施。 3、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共参与。制定健全节水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取用水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取水、排水许可、计划用水等制度,充分发挥水价在促进节水中的经济杠杆和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4、坚持科技引领、技术创新、高效用水。把先进节水技术与常规节水技术结合起来,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5、坚持点面结合、分步实施、滚动推进。在全面推进各项节水工作的同时,开展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的综合试点和单项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滚动推进。 二、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