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霍政〔2006〕77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霍政〔2006〕77号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来霍山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财税优惠政策

  1、为鼓励外来投资者来霍山投资兴业,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一般性工业项目,自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由县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全额扶持。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前3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享受6年全额扶持。

  3、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自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现代农业项目,可享受6年全额扶持。

  4、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再延长5年减半扶持。

  5、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扶持,后5年减半扶持。

  6、科技、教育、卫生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再延长5年减半扶持。

  7、商业、服务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自取得首笔经营收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全额扶持。

  8、企业以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新建项目,或者作为资本在县内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减半扶持;若再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给予全额扶持。

  9、企业年度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县政府按其纳税额(纳税额不含县政府按上述政策扶持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其中法定代表人不少于50%。

  二、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10、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核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