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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六月六日

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3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市际沟通与协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l)造成6人(含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l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l)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必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兄弟市救援力量。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成立淮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副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卫生局、交通局、建设局、质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淮部队、武警淮安支队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常务主任担任。
  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分指挥部。
  2.3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3.1 警戒保卫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由分管公安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2.3.2 应急救援指挥。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相关行业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包括安监局局长、相关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下设若干个专门办公室,由相关牵头责任部门负责。
  (l)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内河、湖泊的交通、航运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
  (3)湖泊(不包括洪泽湖)渔业捕捞及滩涂养殖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林牧渔业局,由市林牧渔业局牵头负责;
  (4)建筑、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6)急性中毒亭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7)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新长铁路公司,由新长铁路公司牵头负责;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由市安监局协调,其它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自职责,予以负责。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别由道路、内河、湖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
  (9)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10)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由市农机局牵头负责;
  (11)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新长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2)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淮安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13)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
  (14)通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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