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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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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

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5)21号)要求,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的第二阶段为清理永久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一、清理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消除违法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如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或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补强加固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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