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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市民投诉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市民投诉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市民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投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专线电话以及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求助等投诉请求,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办理市民投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投诉工作是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民投诉中心)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处理市民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和营口市属驻我市各单位为市民投诉工作的网络单位,负责本镇区、各部门(单位)的市民投诉工作。
  第五条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国家、省和营口市属驻我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市民投诉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解决群众的正当求助,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条  市民投诉工作的运行机制为:以市民投诉中心为指挥调度中枢,各网络单位为责任保证或执行办理部门,执行市长、市政府政策、指令,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
  第七条  市民投诉工作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市民第一、服务第一;
  (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依法行政与群众思想工作相结合;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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