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民政部、中央综治委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我市位于川东交通枢纽,每年流入城市的乞讨人员多,增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达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防止未成年人流浪和救助保护工作,要在流出地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低保和五保范畴,做到应保尽保,要全面开展争创“三无”(无流出儿童、无流入儿童、无返流儿童)乡镇和社区活动,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民政业务指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民政部《细则》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范》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培训,加强监督管理。 4.做好对需要送福利院或敬老院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落实工作。 5.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救助和违法管理行为。 6.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二)市公安局。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特别是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作、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寻。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4.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监督、指导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危重病人及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核拨工作。 (四)市卫生局。 1.确定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将救助管理站纳入当地医疗卫生防疫体系,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市司法局。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