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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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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苍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苍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苍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加快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分为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县技术发明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贯彻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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