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苍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苍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加快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分为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县技术发明奖和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贯彻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