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及小额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及小额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青阳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及小额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激励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担保服务,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经[2001]77号)、池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池银发[2003]7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青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