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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基[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的意见


朝阳、海淀、通州、顺义、昌平、怀柔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市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扩招工作,为新疆培养和造就优秀建设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的意见》(教民[2005]10号)和教育部“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办班规模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扩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内地新疆高中班扩招工作的重要性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并适当扩大规模,支援新疆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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