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青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全县中小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县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出口创汇、重点项目和人才培训、信息网络、信用征集及评价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