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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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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规定,自2006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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