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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切实落实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管理负总责,建立严格的自我监督和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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