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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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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石政发〔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各类新生地名不断涌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业发展迅猛,生活居住区、商住楼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大量涌现,不仅增加了地名数量,扩展了城镇区域内点状地名和面状地名的管理空间,也丰富了城镇地名内容,提升了城镇文化品位。但从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看,仍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按照《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申请规划立项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到所在行政区域的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审核及命名审批手续,而是随意起名并广泛在社会上使用和进行广告宣传,扰乱了城镇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给地名的依法管理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冠名;二是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词的名称冠名,名为“广场”,实则无场;三是重名、同音和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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