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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阜阳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把统计工作纳入各单位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依法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健全以乡镇统计机构为主体的统计调查组织网。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乡镇规模大小配备统计人员。1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10万人口以下的乡镇,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
  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未设置统计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当由具备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配备统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文化建设。
  统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抵制和揭发。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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