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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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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  
【发文字号】 市农办[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区、县(市)农办,桐庐县农业局:
  为认真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对照《条例》和合作社性质及作用,一些地方的合作社仍存在着办社宗旨不明确、运行方式不规范、内部管理不民主等问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作用的发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合乎国际合作社原则,具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又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具有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新的市场经济主体;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实行自我管理与服务,具有紧密合理的利益机制,体现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又能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二、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条例》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
  2、分类推进原则。各地要对现行的合作社进行分析排队,按照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牵头组建及接受项目扶持的合作社优先规范的要求,列出当前或近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对象,对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列入规范化建设的范围。
  3、分级规范原则。分市级和县级两个等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级规范化建设内容及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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