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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1.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随着能源重化工工业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能源、水资源和矿产品紧缺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影响了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在多年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中,布局性的环境风险和结构性环境隐患正在凸现,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已进入高发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2.转变发展观念,树立正确政绩观。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必须要在我省发展战略中居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更大的调节和控制作用。要由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为主转变为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为主,以环境容量来决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级领导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和超前意识,切实转变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努力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

  4.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要有所改善。太原、长治、晋城、朔州等四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00天,其它7个设区城市超过275天;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现稳定达标。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2005年相比下降42%以上;生态良好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初步形成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布局,努力提高我省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山川秀美的新山西。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举

  5.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要与环境保护目标相适应。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规划纲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落实到县,省市统一协调”的要求,根据环境目标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来调整完善不同区域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对优化开发区域,将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等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重点开发区域,将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等;对限制开发区域,将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绩效评价对象是市、县人民政府,评价的内容决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责任和工作重点,不同区域之间的横向比较也有了新的内涵。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为手段,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改造现有工业园区,加大资源整合,合理延长生产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生产环节,鼓励节能降耗,强化全过程控制,依法强制审核。同时,引导和鼓励非强制性企业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使企业掌握自身现状,并主动进行清洁生产。加大焦炉煤气及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焦化煤气利用率达到85%。
  7.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关于加快山西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向环保产业倾斜的有关政策,财政将根据排污费征收入库情况,优先安排环保产业等项目,鼓励我省的环保产业进一步发展。

四、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8.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四类主体功能区为基础,调整工业发展思路,研究制定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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