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6〕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白银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在我市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指:(1)入伍前系我市非农业户口,经市军安办审查批准在城镇安置的;(2)入伍前系我市农业户口,本人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负伤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或家庭户口按政策照顾“农转非”,经省军安办审查批准在城镇安置的;(3)从外省(地)入伍,服役期间家庭户口迁入我市,经省军安办审查批准在我市城镇安置的;(4)由省军安办审查批准移交我市安置的转业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