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6〕66号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行为,满足CTAIS2.0建立亏损企业台账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前需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范围
  1.从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前,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2.亏损年度已经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