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望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