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下列机关于2006年5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昆明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五)上述机关制定的其他文件。< |